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规〔202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会展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厦门建设“国际会展名城”,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制定了《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扶持办法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提升我市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促进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会展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建设“国际会展名城”,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展览项目做大做强
加强会展与产业深度的融合,以会展助推产业协同发展,支持会展企业聚焦我市和周边地区的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培育和壮大符合我市“4+4+6”产业布局的专业展会、特色展会。对在我市举办10000平方米(含)以上、展期不少于3天的经贸类专业展览会给予奖补,对在我市举办20000平方米(含)以上、展期不少于3天的消费类展会给予奖补。
(一)经贸类专业展会
1.规模补助:对展览面积达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会给予奖补2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00平方米,补助金额相应增加4万元。1-3届按照此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第4-6届依次按照0.9、0.8、0.7系数折算后予以补助,从第7届起对以下两种规模展会按0.2系数予以补助:①展览面积1-5万平方米(不含5万平方米)且实现增量1000平方米及以上(增量指当届与过去3年/届的历史最大规模相比增加的部分);②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单个展会每届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每年在我市举办两届及以上的,按获补次数计入届次。
展览面积达5万平方米的展会,按规模奖励进行补助后,给予超额奖励。5万平方米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平方米奖励10万元。奖励届数不超过六届次,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国际奖励:对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有境外企业(含港澳台地区)参展且展览面积达500平方米的,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实际参展面积予以补助。补助届数不超过六届次。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经贸展应在专业场馆举办,展览净面积与展览总面积之比不得低于40%。展馆内展览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基础上,室外展览部分按实际面积x0.3计入展览面积。
(二)消费类展会
展览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给予补助6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助增加1万元,单个展会每届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届数不超过六届次。每年在我市举办两届及以上的,按获补次数计入届次。
消费展应在专业场馆举办,展览净面积与展览总面积之比不得低于40%。展馆内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的基础上,室外展览部分按实际面积x0.3计入展览面积。
(三)品牌展会
对获得厦门市年度品牌展会和潜力展会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定额奖励。
第二条 支持会议项目做优做强
立足我市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积极支持国际性会议和影响力强、带动性大的高能级重大会议在我市举办。
(一)高能级会议
引进由国家级行业商协会(学会)或高校、“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具有影响力的国内机构或企业主办、会期2天、参会人数达300人及以上,且住宿总间夜数1000间夜及以上的行业会议,对引进方按住宿饭店等级标准给予补助,相当于四星级70元/间夜、五星级100元/间夜。使用多家不同星级酒店的,合并计算。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国际会议
对参会代表来自5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台港澳地区除外),且境外参会人数达50人及以上的国际性会议,按照境外参会人员1000元/人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特大型会议
对参会人数达5000人及以上,且住宿总间夜数3000间夜及以上的特大型会议,给予60万元补助;参会人数8000人及以上,且住宿总间夜数4000间夜及以上的给予80万元补助。
(四)以会带展
对参会人数达2000人且住宿3000间夜以上的会议项目,同期配套举办经贸类专业展览活动(展览总面积达2000平方米,展览净面积与展览总面积之比不得低于40%),参照高能级会议项目标准进行补助后,再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该项目与本办法第一条展览项目奖补不重复享受。
第三条 推动“产业+会展”融合发展
对会展活动主题和内容与我市打造的“4+4+6”现代化产业体系或千亿产业链结合度较高,由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国际性组织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会展项目,由会展部门会同产业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按批准内容予以资金支持。
上述产业会展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申请相关活动保障。
1.协调相关产业部门、市人民政府或市领导向重要嘉宾签发邀请函。
2.协调协助解决相关申办流程、举办场地、举办时间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协调申请市领导或产业部门领导出席重要活动(会见交流、餐叙、致辞、出席等)。
4.协调协助供餐监管、医疗卫生保障、公共交通调度、 通信保障、公安消防等提供便利。
5.协调参展参会嘉宾与产业部门进行交流,对接相关产业、参访企业或园区等。
6.协助境外嘉宾充分使用240小时过境免签政策。
第四条 促进会展主体发展壮大
支持会展企业发展壮大,大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水平高、核心竞争力强的骨干会展企业。发挥会展场馆招展引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会展场馆竞争力。对年度新引进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项目(过往3年/届内未在厦举办),每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平方米以上(含)展览每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会展人才建设
对企业派员参加符合条件的会展业务培训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最高40%,同一企业年度培训支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单个项目支出金额不少于1万元。培训需提前向会展主管部门报备并认可。
第六条 会展活动保障与促进
(一)建立会展综合保障联动机制。联合综合保障部门,建立会展综合保障联动机制,为在厦举办的会展活动提供高效的综合保障服务。
(二)开展提升我市会展业整体形象和影响力进行的对外宣传推广、信息化建设、宣传品设计制作及境内外宣传推介活动。
(三)做好会展基础保障性工作。支持开展会展业课题研究、专项调研、会展业统计、项目核查评估、绩效评价、项目事后审计、标准化建设、信用体系建设、档案管理等活动,积极开展会展营销推广平台建设和维护、专业买家对接洽谈等。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展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资金申报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施行之日前相关支持和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跨年度项目以项目结束时间为准。
附件
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要求
申请会展专项资金的单位为在国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单个项目只能由一家项目主体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须协商推选一家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同一项目中同时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只能申请其中一种奖补。
申报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如需补件,申报单位须在收到补件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所需材料。
二、展览项目奖补条件及要求
(一)展览项目、以会带展项目均需报备,新展须提前20日报备确认,未报备项目奖补申请不予受理;
(二)品牌展会及潜力展会项目于次年申请认定。
三、会议项目补助条件及要求
(一)对境内外经贸类、学术类会议(不含党政类、节庆、赛事等类型),按类别给予补助。同一项目可就高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
(二)饭店档次参考市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饭店等级标准、以及会议型饭店同等级标准。
四、会展主体培育项目条件及要求
对年度新引进5万平方米及以上展览项目(过往3年/届内未在厦举办)的会展场馆给予奖补。
五、会展人才项目条件及要求
对企业派人参加符合条件的会展业务培训费用给予补助。会展业务培训需提前一个月向市商务局(会展局)报备。
第二章 申报程序和审核
六、申报程序
(一)网络申报
(二)书面材料报送
申报单位应确保网上填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须与书面材料主要内容保持一致,如因信息有误影响后期项目审核,视为无效申报,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三)提交总结材料
申报单位须于会展项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总结材料。
七、项目审核
(一)现场核查。市商务局(会展局)和市会展促进中心组织人员于项目举办期间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评审意见,或视情况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申报单位须在项目举办前5个工作日与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商定现场核查时间。
(二)材料审核。市会展促进中心组织人员进行初审,报市商务局(会展局)复审,市商务局(会展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审核无误符合奖补条件的,由市商务局(会展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确定拨付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资金拨付。本政策奖励资金按程序纳入厦门市商务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并予以兑现。
(四)项目管理。市商务局(会展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咨询、评估、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材料
八、展览项目报备
(一)申请报告(需包含项目工作方案及可行性市场分析);
(二)项目报备登记表;
(三)主办单位同意函或协议。
网上报备,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九、资金申报基础材料
(一)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厦门市会展业限塑承诺书;
(五)信用承诺书;
(六)主承办协议或授权函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完退回)。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十、各项目还应提交的材料
(一)展览项目(展前)
1.实际展馆平面图(含展位号、展览单位、特装面积、境外展位位置标记;平面图A3纸打印);
2.境内外展商列表(序号、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展览面积,标明特装展位及面积)。
(二)展览项目(展后)
1.项目总结报告(含项目效益评估);
2.当届会刊;
3.经现场核展确认的实际展馆平面图(含展位号、展览单位、特装面积、境外展位位置标记;平面图A3纸打印);
4.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发票(复印件);
5.展馆提供的展览面积结算清单(面积*单价*天数);
6.已提交材料如有变更需补充提供:最终展商列表:(包括序号、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特装展览面积等。申请国际奖励还需提供境外展位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翻译件、授权函、境外往来票据);
7.五张以上能够体现展览名称的现场照片(体现背景板展览标识、展览现场等,A4纸打印);
8.品牌展会和潜力展会评定材料见每年度发布的品牌展会及潜力展会申报指南。
(三)会议项目(会前)
1.会议项目工作方案;
2.会议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若非主办单位申请的,须提供主办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说明函或相关证明材料;
5.以会带展项目须提供展览相关材料(见展前材料第1、3点)。
(四)会议项目(会后)
1.项目总结报告(含项目效益评估);
2.会议场所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五张以上能够体现会议名称的现场照片(体现背景板会议标识、会议规模等,A4纸打印)、现场短视频30秒;
4.参会人员名单:
(1)境内会议项目须提供参会人员名单(含姓名、参会人员客源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住宿酒店间夜数报表(住宿名单需与参会名单一致);
(2)国际会议项目须提供境外参会人员名单(含姓名、国别、单位、联系电话等)以及证明材料(含护照个人页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证明材料);
(3)特大型会议项目须提供参会人员名单(含姓名、参会人员客源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住宿酒店间夜数报表;
5.以会带展项目中的展览部分须提供展览相关材料(见展后材料第3、6点)。
(五)会展主体培育项目
场馆奖励须在每年6月30日前提交项目汇总表(列出符合条件展览项目)、展览面积结算清单、前三年/届举办地说明材料。
(六)会展人才建设项目
1.培训机构出具的会展培训通知(含培训名称、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等),加盖公章;
2.参训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市商务局(会展局)事前同意材料。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十一、不予奖补的情形
(一)已获得我市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党政机关举办的会展项目;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或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项目;
(四)主承办单位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以及有其他失信行为的;
(五)会展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冒用党政机关名义招引项目的;
(七)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二、市商务局(会展局)、市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和监督。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商务部门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财政资助、补贴、补助、奖励资金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由市商务局(会展局)追回相应款项,记入信用档案,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
十三、市商务局(会展局)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调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其它
十四、相关名词解释及认定
经贸类专业展览会: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一体的展览会,不包括书画摄影展、成就成果展、订货会等。
消费类展会:面向社会大众、以产品现场售卖为主的展览会。
展览面积:政策及细则述及“展览面积”均指展览毛面积,包括场馆内展览净面积及走廊、通道、洽谈区、公共休息区等非用于直接展出的区域面积和室外展览面积,以场租合同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实地核查。展览净面积指有展品的展位面积以及展会为展示功能而专门划分的公用面积。国际奖励实际参展面积指境外展商展览净面积。
展览届次:老展以2025年1月1日前在本市申请过会展奖补的届次算起,新展以首届申请并获补计入届次。
“4+4+6”现代化产业体系:(1)四大支柱产业集群:电子信息产业集群、机械装备产业集群、商贸物流产业集群、金融服务产业集群。(2)四个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文旅创意。(3)六个未来产业:第三代半导体、未来网络、前沿战略材料、氢能与储能、基因与生物技术、深海空天开发。
十二条千亿产业链: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半导体和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与健康;旅游会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化创意、都市现代农业。
知名会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奖励旅游精英协会(SITE)等国际会展组织认证的会员机构;或年度运营展览面积达30万平方米以上的机构。
国际性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世界投资促进机构协会(WAIP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世界新闻学会(IPI)、国际通信卫星(INTELSAT)机构、国际广播电视组织(IRTO)等国际经济及学术组织(纳入《国际组织年鉴》中的国际性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国家级行业商协会/学会:在国务院民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法人团体。
世界500强:按美国《财富》杂志发布名单。
中国500强: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名单。
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按全国工商联发布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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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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